原合社簡介

成立背景與依據

一、 據「合作社法」第1條:「本法所稱合作社,謂依平等原則,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,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,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。」
二、 另依該法第三條規定:「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下:
  1. 生產合作社:經營各種生產、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。
  2. 運銷合作社: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。
  3. 供給合作社: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、機具及資材等業務。
  4. 利用合作社:購置生產、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社員生產上使用業務。
  5. 勞動合作社: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。
  6. 消費合作社: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。
  7. 公用合作社:設置住宅、醫療、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。
  8. 運輸合作社: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服務等業務。
  9. 信用合作社:經營銀行業務。
  10. 保險合作社:經營保險業務。
  11. 合作農場:經營農業生產、運銷、供給及利用等業務。」
三、 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,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,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。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、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,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辦理;其輔導辦法,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,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。